【以案释法】微信群里侮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

2022-08-16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方式的也在逐渐发生着改变,微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交流沟通和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那在微信群里聊天是否就可以随心所欲畅所欲言呢?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勐统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在微信聊天群发布对他人进行侮辱等字眼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某某、赵某某均为昌宁县某村的村民,两人都加入了名称为某某寨群的微信工作群,该群成员共64人。在2022年1月29日、3月3日,赵某某在某某寨群的微信工作群里先后多次发布对李某某进行污蔑、辱骂、恐吓的字眼。对此,当地群众议论纷纷,造成李某某的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对其家庭生活也造成了较大影响。李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针对李某某的含贬损性、侮辱性、诽谤性言辞的内容,对李某某的名誉具有一定的损害,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赵某某在案件开庭前在微信群内已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消除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赵某某后来又在微信群内发布了带有恐吓李某某口吻的信息,足见其赔礼道歉诚意不足,故李某某要求赵某某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一大热门话题,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名誉权的维护意识也日益觉醒,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虽具有虚拟性,但也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我们要时刻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给自己带来烦恼,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供稿:甘淋匀原标题:《【以案释法】微信群里侮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以案释法】微信群里侮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图1)阅读原文

全自动加微信群

微信群怎么@所有人

加入收藏 打赏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分享从这里开始,精彩与您同在

1.本文来自网络采集,文中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不保证本文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本站所有资源来源于互联网公开数据和用户上传,并不涉及未公开的内容,因此不包含技术服务请大家谅解!本站不对资源真实合法性去验证,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
3. 本站不保证所提供下载的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版权合法性,资源仅供下载学习之用!如有链接无法下载、失效或广告,请联系客服处理!
4. 您必须在下载后的24个小时之内,从您的电脑中彻底删除上述内容资源!如用于商业或者非法用途,与本站无关,一切后果请用户自负!
5. 如果您也有好的资源或教程,您可以投稿发布,本站是一家中立的资源网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以及版权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以案释法】微信群里侮辱他人,构成名誉侵权 https://www.inss.cn/hyzx/12892.html

相关文章

评论
预留评论插件